去年初,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先生应在去年底归还全部款项。为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双方还另行签订了一份产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子产权买卖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
债权债务关系到期后,张先生无力偿还欠款,他与李先生对账后,根据约定的利率确定了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接着,张先生和李先生签订了一份产品房交易合同,约定张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供应给李先生,之前借款的本息全部转化为购房款,还约定了自张先生办理完产权转移登记后,李先生应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张先生。
对于两人签署的产品房交易合同的效力问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露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交易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可以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交易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我觉得,张先生和李先生的借贷状况并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他们双方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是由于张先生不可以全额偿还到期借款,不是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双方经过协商对账,将借款合同转变为产品房交易合同,是为了达成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买卖。”陈露律师说,张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房子交易买卖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是《物权法》规定禁止的情形,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针对张先生和李先生的状况来讲,双方变更法律关系是他们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签订的产品房交易合同是有效的,但需要审察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数额,以防止通过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等方法,将违法的高额利息合法化。”陈露律师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首要条件之下,国家保护基于自愿、平等、诚信打造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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