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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物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www.ltglw.com 2025-06-06 法律综合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我们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我们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用于国家所有些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获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采集体所有些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子与其他不动产。
征采集体所有些土地,应当依法准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成本,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成本,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子与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成本。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采集体所有些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切需要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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